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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第 28 章:我想她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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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停了一下:“我可以根据卷宗判断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很低,但任何律师都不能在判决前向你保证结果。”

“那我还能为她做什么?”

“把你做过的事说清楚。不要少说,也不要替她多说。”

程君宇点了点头。

“你可以请求法院对她从轻,但你不能替她选择一种她已经否认的供述。”

程君宇低着头轻声“嗯”着。

“你想保护她,这不是问题。问题是你如果开庭时还这么说,会先让法庭不再相信你,然后也不再相信她。”

程君宇仍低着头,又轻轻地应了一声。

“还有,”律师说,“我今天只能为你提供辩护。”

程君宇没有抬头。

“我知道。”

最后一次庭审,审判长关于程继军案、赵虎案和荣华案分别对两人再次进行了审问。关于前两起命案,两人的供述与此前基本一致。随后审判长转而询问U盘的制作和使用情况。

审判长:“U盘是谁制作的?”

程君宇:“是我。”

审判长:“远程操作是谁完成的?”

程君宇:“是我。”

审判长问程君雅:“你是否知道这个U盘的用途?”

程君雅:“我不会写程序,但我知道它能进入别人的电脑,也知道我们准备复制什么。”

审判长:“扩大投放范围、取得人员名单,是谁提出的?”

程君雅:“是我。”

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U盘程序与受侵终端恶意代码哈希一致,控制端日志、压缩包和匿名投递文件相互对应,且系统恢复、停机排查及必要取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元。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二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事实。

程君雅的辩护人律师发言:“承认程君雅具有完整的选择能力,不等于认定她在每一项行为中的发起、实施和因果作用都与程君宇相同。她不是无责任者,但不能因为拒绝把自己描述成受骗、受迫,就失去个别化量刑的权利。”

审判长:“两位被告请做最终陈述。”

程君宇:“程继军的第一刀是我,赵虎的第一下也是我。U盘是我做的,电脑是我操作的。她做过的事,我不能说没有,但每一次都是我先把事情带到那里。请对她从轻,其他的,我没有请求。”

程君雅:“我不同意最后一句。刀不是我拿的,程序也不是我写的。可是瓶子是我砸的,腿是我抱的,塑料袋也是我拿的;去赵虎那里,也是我坚持一起去的。他在动手前看我,我点了头;第一个烟灰缸砸下去之后第二个烟灰缸也是我拿的。”

她停了一下。

“不是他把我带进去的。请按我做过的事判。”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次年春天,法院对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程君宇从法院的车上被带了下来,他的手上和脚上都被束缚着镣铐,两个法警一左一右架着他的胳膊,前前后后也是跟随的一众法警。

法院有很多人,走廊来来去去的他能看到不少其他案子的被告人,旁边是其他案件被告人的家属,有的低头不语,有的在擦眼泪。他被架着走向候审区的时候脚镣拖在地上发出“哗哗”的响声,经过法院的走廊时旁边远处的人纷纷侧目,都看到了一个偏瘦的年轻人全身上下带着械具被一众身穿制服的法警围着朝前走。

被押到候审区停下的时候他看了一下——她就在前面,被一群女法警围着,离他有点远。

距离上次庭审后又有几个月他没再见到她。

从后面看过去她头发有些乱,看不到正脸。她大概是听见了后面的脚镣声,回了一下头。中间隔着几名法警,他没有看清她的眼睛。

法庭的大门被打开,里面刺眼的灯光照在众人的脸上,两个人被推了进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坐着几个人正在对着他俩哭喊、咒骂,很快被法警制止——那是赵虎的家属,他的母亲、妻子、儿子都在。

她依旧跟着法警向前走,没有去看赵虎的家属。他经过的时候也没有侧头去看。

上次开庭审理的时候赵虎的家属请求了民事诉讼,判令两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赵虎曾在程君雅年仅14周岁时企图介绍其进入娱乐场所有偿陪侍,案发前又主动约见二被告人,并于案发现场借其掌握的私密事项和违法线索相要挟,以使二被告人无法继续从业相威胁,继而再次以安排程君雅从事有偿陪侍相侮辱,其行为与案发当日矛盾的急剧激化具有直接关联,被害人赵虎对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负有重大过错,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支持的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对其有证据证明的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损失,核定为人民币68288.40元。结合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二被告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人民币20486.52元。

最终审判方认为程继军案具有家庭暴力、防卫起因和未成年情节,赵虎具有严重过错,两人也有自首情节,数据案没有牟利,部分材料具有揭露犯罪的作用,但二被告人成年后再次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在赵虎倒地后仍连续击打,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全案情节,程君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程君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审判长逐项宣读了两人的罪名和刑期。听到“死刑”两个字的时候程君宇的肩略微抖了一下,但仍静静地站在那里。

两人一次都没有看向对方,只是低着头,把宣判听完。

宣判完毕,法警上前。

几个法警抓住两人肩膀前的最后一秒,他最后一次看向了她,她也看向了自己,随即两人便被拉往了不同的方向带离现场。

他们在各自的走廊尽头,再次回头望向了对方消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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